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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件诉讼仲裁

公益诉讼: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的新途径

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所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其法律制度上的内在缺陷,加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国有财产遭受了十分严重的侵害。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因此,它可以适当地弥补这两者的缺陷,从而成为保护和救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新途径...

物权保护纠纷是怎样的?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 ——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

物权法国际研讨会简报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物权法国际研讨会》由2004年5月27日至28日在复旦大学法学院胜利召开。会议围绕着物权法的发展、物权登记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议题展开了热烈而又卓有成效的研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大陆著名高校及研究部门学者、专家以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物权法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会议简报发布于网上,以飨广大网友...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用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西方国家所固有;现代用益权较之传统用益 权在客体、内容、基本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民法可以借鉴用益权这个 "壳"规定企业用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空间用益权。...

浅析用益债权的支配性及类物权保护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用益债权作为用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与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物的事实独立支配性...

中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在经济领域实行严格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只是作为由国家计划支配的生产资料而存在。虽然宪法上仍然确定了土地权利制度,如规定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使用土地,不需借助于民事上的权利安排,而完全依赖于行政手段。在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调整对他人土地之利用关系的必要性也已不复存在。...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的立法建议

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定为不动产,《物权法》以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应予删除,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行使原则、消灭原因等通用规则应予规定。典权、土地经营权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居住权、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宜规定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应当继续保持,其设定应改采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收回与退出条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平等法律地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当明确收益权能、申请...

如何应对拆迁中的物权保护纠纷

当遇有他人主张物权时,无需惊慌,利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积极应诉,合理举证,化被动为主动,必能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 ——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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