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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法律推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研究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既非法律拟制,也非注意规定,而是为了减轻犯罪检控的证明负担所作的法律推定。即,推定致人重伤(伤残)的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参与犯罪的其他成员对于加害行为有加功作用的,推定其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推定产生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辩护方反驳推定须承担完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且其反驳证明应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

强奸罪入罪模式的比较研究

关于强奸罪,中国与德国分别采取了“违背意志”与“强制手段”的入罪模式。在批评者看来,前者过于依赖主观心态而难以界定处罚范围,后者过于依赖客观行为而存在法律漏洞。英美法系的肯定模式与否定模式因而分别受到了中德两国学界的关注与引入。然而,由于犯罪主观要件理论在两个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移植英美模式将与中德两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产生冲突,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德国在2016年通过修正《刑法典》第177条,确立了否定模式为主导、“心理恐惧”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可以想见,未来司法实践中的主导与补充关系将颠倒过来;...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接送、中转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帮助行为,因此一般应作为从犯处理,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作为主犯处理。基于收买目的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据牵连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过程中犯意转化自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依照吸收犯原理处罚。介绍买卖妇女、儿童的,依照共犯原理作为帮助犯处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与买卖者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视情况作为一罪处理或是数罪并罚。...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

以往的学说往往集中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入罪定罪从重处罚之时,是否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犯罪故意为必要。对责任主义的贯彻而言,这种争论当然极其重要。但是这些争议重视的是“定罪”的问题,但忽略是在犯罪论上还是在罪数论上讨论定罪问题,此外还忽略了“从重处罚”理论的根据问题。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将《刑法》第247条的结果转化型的规定解释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根据本文提出的这种见解,前文中提及的案例应该作如下的处理:在结果归责的层面看看该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被告人的...

“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正当性及教义学分析

积极刑法观的确立以及法治治理的功能转型,预示着我国刑法在网络安全体系构建中应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是刑法功能转型趋势的体现,与法益保护和刑法适应性原则相契合。“网络语言暴力”是不同于“人肉搜索”和“网络诽谤”的另一种新型暴力行为,对其入罪具有刑法正当性。对侮辱罪规范立法及其法益目的的梳理表明,尽管“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传统的侮辱行为存在差异,但类型思维引导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在保护一般公民名誉权的法益视域下,以侮辱罪予以论处具有妥当性。...

“婚内强奸”之探讨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法学界人士争论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对 "婚内强奸"行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上也不尽相同。本文对婚内强奸罪,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和司法理论界都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作全面地分析和阐述,并强调其具有的重大意义。...

遗弃罪规制方式的社会转向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囿于“事实中心主义”的立法方法论,在开展刑法立法论研究的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瓶颈。提倡以考察规范目的与规制手段之间的契合性为核心的规制方式审视路径对于指导我国当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坚持以保护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的身体健康为规范目的,以巩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为规制手段。这一规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问题,无法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空巢家庭激增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好保护老年人生命、身体安全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进行我国社会保障模式从家庭到社会的转变,实现我国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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