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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有哪些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重构

财产罪基础理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阐释难以满足这一要素在金融诈骗罪的界分功能。我国司法实务强调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无法在既有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中找到恰当的地位。综合诈骗罪的法益及其构成要件结构,应当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所有意思,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故意,包含在财产罪犯罪故意内容之内。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大部分可以归结为如何认定财产损害。行为人的债务履行意愿与能力均是财产损害的建构性要素。在庞氏骗局中,集资诈骗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应当受到规范性视角的限制,行为人所募集的集资款本身不能被认为...

金融诈骗罪法治问题聚焦及其法理思考

本文围绕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逐一梳理了其司法与立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并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有关法律建言。例如各类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释定问题、其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其行为犯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的关系问题、金融诈骗犯罪设置中的“白地规定”问题、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设置、刑罚设置问题,等等。...

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

集资诈骗罪死刑废止的宪法学反思

集资诈骗罪死刑废止的宪法学反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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