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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体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这是此类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只能是现役军人吗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类罪名。国防利益是神圣值得保护的,如果行为人有侵犯国防利益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第097期——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妨害军事行动罪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范畴吗

国防安全对于我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危害国防安全的,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而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是非常多的,例如破坏军事设施等,那么妨害军事行动罪是不是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范畴?...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之探讨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学界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其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另有学者则提倡:其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等。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的焦点最终还是落在了对犯罪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上。 ...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由具体案件引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两个要素,而对两个要素所持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着重社会保护的刑事政策。...

废除“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何妨

在我国,由于欠缺对刑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加上没有建立起一种良性的法律适用解释机制,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小"口袋罪"正在越来越被泛化适用,这是需要警惕的。 日前,备受关注的"杭州飙车案"一审宣判,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几天前,南京酒后驾车撞死5人的张明宝,被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两起案件涉及的罪名,引发了法学界和公众的广泛争议。类似案件究竟如何定罪?司法机关是忠实了法律,...

律有正条,为何弃之不用——以陈家案为例的考察

今年五月,北京众人瞩目的两个酒驾案件的一审结果都出来了: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陈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高晓松认罪服法,不再上诉。陈家认为量刑过重,已决定提起上诉。...

涉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析

《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 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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