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因意外事故获赔的死亡赔偿款应如何分配?
[案情]
原告是李某实之妻,被告李某东是之子,被告李某波是之父,被告方某某是之母。李某实在工地上建设厂房时,不幸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获得各项赔偿款41万元,该笔赔偿款由被告李某东经手后存入相关银行。事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依法进行分割和分配,但均遭到拒绝。原告认为,对获得的赔偿款,原告应依法享有相应份额,三被告恶意串通,非法侵占原告应得份额,依法应负返还义务。为此,请求判令:对所获得的赔偿款依法分割。
三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事实虚假。原、被告获得的赔偿款为41万元,但有6万已用作丧葬费,只有35万元存入李某东个人储蓄账户。原告的返还之诉,应以非法占有为前提,将赔偿款存入个人储蓄账户经过原告授权同意;赔偿款中包括交通费、丧葬费等。综上,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李某实因事故去世后,作为妻子,原告主张死亡赔偿款中的应得份额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所得赔偿款中,已实际支出丧葬等费用,再扣除三被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能对余下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补偿款进行分配。本案中由于李某东已经独立,有经济来源,且三被告已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故考虑原告与受害人在共同生活中的紧密程度可对其酌情多分一些。一次性补偿款属于精神抚慰性质,原、被告四人的精神均因李某实的意外死亡获得巨大打击,因此,对一次性补偿款应均等分配。
[分析]
分割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款时,应先将办理死者后事的丧葬费用、具有人身性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扣除,然后将死亡赔偿金和一次性赔偿款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割。其中,死亡赔偿金因系被继承人近亲属共同所有,故应参照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同时考虑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密切程度及是否就其他方式获得赔偿。而一次性赔偿款系对被继承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考虑各近亲属精神受损程度予以分配。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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