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
被继承人屠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继承人之子屠某某1之女,二被告系被继承人之长子、次子;屠某某1去世,生前与妻、女及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于诉争遗产房屋中,因妻子改嫁他人,原告随其母搬出该房屋;二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审理中,原告提供自书遗嘱一份,上书:“一、屠某某现住房由屠某某1之女、屠某某1夫妇共同居住,待两位老人终年之后归屠某某1所有;二、屠某某1因病去世,其房由其女继承;三、此房与屠某某1的两个兄长无任何牵连。”上有被继承人签字及手印,遗嘱日期。
二被告提供代书遗嘱一份,上书:“现有居住的房屋之前立遗嘱给了屠某某1,因近几年屠某某1夫妇对两位老人不好。两位老人现当着各位的面废除之前的遗嘱,等我们俩百年之后,把房屋给长子、次子”。在场人“屠某某3,屠某某4”,执笔人“吴某某”,立遗嘱人姓名为执笔人吴某某代写,遗嘱上按有手印及日期。二被告将该房屋卖与他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屠某某夫妇所有的房屋归原告继承。
法院认为:公民有依据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两份遗嘱应如何认定,因被告提供的遗嘱中提到了屠某某夫妇曾将该房屋“之前立遗嘱给了屠某某1”,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屠某某夫妇的自书遗嘱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遗嘱在先,被告的在后,但被告提交的系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在被告提交的代书遗嘱中,见证人为继承人,遗嘱人签名系由吴某某代签,其与二被告系亲属,故被告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诉争遗产的继承应以原告提交的遗嘱为准。
[分析]
立遗人生前先后立下一份自书遗啊与一份代书遗啊,自书遗明的内容为真死后,房产由孙女继承,而代书遗嘱的内容则为其房产由儿子继承。虽然两份进瞩中所按的立遗啊人手印无法鉴定真伪,即两份遗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鉴于立遗啊人的儿子称其曾提及过自书遗嘱的内容,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属无效遗嘱。在此情况下,应认定自书遗嘱有效,立遗嘱人的孙女有权依据自书遗嘱取得房产所有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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