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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新规: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12-17 15:34:51  

法制网北京5月5日讯 记者李娜 见习记者葛晓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今天正式生效。

据了解,规定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等重要内容。

其中,规定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张根大表示,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规定第九条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是规定另一处引发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张根大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他表示,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张根大表示,规定的施行,对人民法院准确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妥善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执行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透露,最高法执行局已经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培训计划,编写了统一培训教材,年内将开展远程视频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的业务素养。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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