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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推进解决执行难。
《通知》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起诉条件,统一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加快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进度。符合起诉条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优先安排庭审;开庭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尽快合议,一般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异议之诉案件判决后进入二审、再审的,要充分利用电子阅卷系统,确需调卷的,要把握好送卷、退卷节奏,加快卷宗流转进度。
《通知》明确要加强协调沟通,注重审执兼顾。案件审理部门对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认定问题上与相关业务部门有重大分歧或者审理中发现执行依据涉嫌虚假诉讼的,要主动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类案裁判规则或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申请继续执行的,对其申请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准许其继续执行申请的,书面通知执行实施机构;对案外人所提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申请执行人是金融机构以及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标的相对于整个执行标的占比轻微,且案外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可以量化为金钱债权的,可以作为准许继续执行的酌定情形。
《通知》还对后续救济程序、防范拖延执行、制裁虚假诉讼等方面做出规范要求。(记者 余建华)
【发布日期】 2018.5.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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