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范目的为证券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不应包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基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累积对证券市场公平性损害的经验性观察,拟制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抽象危险性。为限制处罚范围,立法者设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量因素,其中,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严重情节不应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必要在条文文义的范围根据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为评价性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隐瞒和编造对象的“重要性”...
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时间完全听凭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的安排。这不仅会诱导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使股东出资构成债权人对抗公司违约风险的保护垫不复存在;而且会促使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导致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几率增加。这使我们发现法律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和债权人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赋予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其法理依据何在?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前...
公司法解释三在股东出资的这个问题上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个它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认为这样的一个协议在骨子里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不涉及到债权人的问题,也不涉及到什么实际出资人的问题,就是孤孤立立的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非常大的改变是它重申了或者叫实务地确立了有限责任这个制度,在实证法当中或者在实践当中确立了有限责任这个制度,公司法是有限责任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第三个进步呢或者第三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司法理性。...
妨碍对公司、企业日常的经济管理的行为也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对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辩护词...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股东对公司进行的出资,而注册资本应该是缴纳多少就业报多少。而在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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