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用益物权

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 ——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易燕、胡文捷:居住权编入《民法典》,这一类人不必担心被赶出住房!

《民法典》中,在第二编物权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部分,于第十四章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居住权章(366-371条),居住权作为房屋的一项权益,也在合同编的物业服务合同章节中被提及(945条)。...

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