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地球圈越缩越小,“全球购”几乎成了剁手党的日常,奶粉、护肤品、彩妆、服饰、包包、保健品.......只要你想要的,没有代购买不了的。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近段时间游某就因在香港长期、大量代购服饰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人民币550万元。
受影视作品的深入影响,提起走私,大部分民众脑海里会浮现出走私毒品、珍稀动植物等犯罪行为,并依据朴素的正义观认为犯这些罪的人确实天理难容,理应被严惩。相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人付出了劳动,普通民众相对获利,为什么还收到如此严重的处罚?更有甚者,将此案与范冰冰逃税案进行类比,得出“刑法是为‘富人立法’”的结论。虽然民众对此案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但是广东省高院一锤定音:此案定罪无误,量刑适当。
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呢,我们先来一起看看逃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何区别。
一、从主体角度分析,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从主观因素分析,逃税罪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强调行为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不强调主观故意,只需要行为人客观上有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行为人若携带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以不知道需要缴纳关税为由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从主体和主观方面分析,逃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二者似乎没有可比性,但是从客体和客观方面来看,逃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存在某些共同点,具体如下:
首先,两者保护的客体有所差异。逃税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保护的客体包含三层法益:第一层是海关监管秩序,第二层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而第三层是对本土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因此,在客体方面,逃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一定的共通性,那就是都损害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而这个角度的共通性,正是激起广大网友千层浪的那一石!凭什么轻轻松松赚大钱的明星范某逃税偷逃巨额税款,只罚款了事?而辛辛苦苦赚小钱的淘宝代购却不仅被罚款还要面临十年牢狱之灾?探其根本,主要是因为立法背后的逻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保护的第三层法益:国家对本土企业发展的扶持。类比走私毒品类犯罪,为什么民众对走私毒品犯罪深恶痛绝,恨不能得而诛之呢?那是因为走私毒品类犯罪,除了侵害海关监管秩序、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侵害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实,本土企业的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对本土企业发展的扶持不仅是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促进国家科技进步、民众就业都意义重大!只不过,这种重要性在和平时期和贸易润滑期很难引起民众注意,只有在民族危难和贸易战打响的关头才会凸显!
另外,两者在客观方面也表现出巨大的不同。逃税罪要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行为人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却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关税,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从该角度分析,逃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体现为“逃税”。然而,两种罪名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逃税罪存在入罪阻却事由,即“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之所以有该阻却事由的存在,笔者认为理由有三:
保护的法益不同:逃税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但是如上文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保护民族工业企业的内在法理逻辑。
信赖利益保护: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某些地区设置了保税区,比如范冰冰工作室的设置地——无锡,再比如霍尔果斯等地。因此,在考虑逃税罪的时候也需要考虑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
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表现为:若能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则毋须启动刑法。对于逃税罪而言,其初衷在于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其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手段达到追缴、警示、引导作用。不过,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引起了学界的探讨。“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的定罪标准是否过低?”“是否需要引入入罪阻却事由——海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等,笔者认为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未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高偷逃税款的入罪标准,引入入罪阻却事由,也未必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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