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疆新闻6月25日电(徐鑫)今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片区的拆迁问题也日渐凸显。“你出钱、我出地,合作建房,平分拆迁款”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2018年5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安宁渠法庭处理了一起因“合作建房”所引发的纠纷。
二工乡村民李某家分得一块宅基地,并通过贷款建了一层平房供全家居住。2015年间二工乡部分片区涉及拆迁,看见同村三四层的房屋领取到百万元的拆迁款,李某也很是心动。在一次不经意的饭局中,李某认识了乌鲁木齐的王某,在聊到拆迁问题时,双方一拍即合,由王某出资,在李某家的宅基地上再加盖3层房屋,双方约定如果本案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由李某领取40%,王某领取60%,如未拆迁,空余房屋对外出租,由王某收租。
随后,王某按照约定投资70余万元建成房屋,2016年该房屋开始拆迁,在李某领取拆迁款后,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拆迁款。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只要实质上存在城市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行为,都是无效合同,法律不能保护,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双方签订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是在农村宅基地的纠纷中,简单的一纸合同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的“护身符”,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则合同无效。
在提及本案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李某、王某的其他权利如何救济时,该案主审法官牛清玉表示:合同无效后,王某可向李某主张返还其建房的实际花费,至于该项费用如何确定,则需要在审理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因此投资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在“合作建房”的案件中,绝大部分的当事人的真实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巨额的拆迁补偿款,这种投机行为是不可取的,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最后只会自己咽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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