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A货”想必我们都不陌生,一不小心就着道,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业刑辩的丙午律师特普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此提醒维权需谨慎和理智,千万别引火烧身。
典型案例
2017年,金花、银华两姐妹购进大量假冒“七度空间”、“ABC”、“护舒宝”等品牌的卫生巾用于销售,存放于其租用的四间仓库。2018年2月始,金花、银花安排工人在租屋内,将其购买的“七度空间”纸箱、包装袋、棉片按照不同规格进行装袋、封口。金花、银花将购进及生产的假冒卫生巾投放到附近村寨集市上销售,销售金额达12.63万元。2018年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金花、银花租用的四间仓库进行搜查,在出租房查获大批量假冒的“洁伶”牌、“护舒宝”牌、“ABC”牌、“七度空间”牌卫生巾,还查获“七度空间”纸箱300个、包装袋612个、棉片13200片。随后,公安机关民警将金花、银花两姐妹抓获。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金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银花的刑罚与金花的相同。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理论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下)》(第五版)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作了详细的阐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
(l)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所以,行为主体只是疑似身份犯。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倘若认为只有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就会放纵大量的犯罪,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2)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
(3)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IJ许多论著在给本罪下定义时,加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但这种做法不一定合适。一方面,法条没有这样的表述,因为本罪实际上是自然犯,即使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对本罪也可能以诈骗等罪论处。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
2.责任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140条根据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犯本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01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01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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