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对持有新债权的个人处置受让的债权所实现的的利得是否纳税呢?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于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个人处置受让债权的所得为处置收入扣除取得的成本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个人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分次处置债权的,在分次处置的成本扣除上,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举例:王先生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王先生于2021年1月通过多种途径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2021年2月王先生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2021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10+5+35=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20-50)×20%=106(万元)。
王先生于2021年2月以现金200万元转让对李某个人的债权,取得债权的成本费用=700×800÷(1200+800)=280(万元)。由于处置该笔债权的收入200万元低于取得该笔债权的成本费用280万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处置这项“打包”债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万元。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债权转让并不是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所以转让取得的债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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