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拖欠现象,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制约了建筑企业的生存发展,给承包人债权的实现创设了难度,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建筑工人的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工程款能否优先实现,是承包人优先获取工程款的利器。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8日至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陆续签订了《炼钢车间及附属上料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炼钢煤气储配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油站改造工程合同》《炼钢车间及附属上料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圆坯连铸生产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还承建了甲公司10万M3/h制氧节能改造项目制氧炉,热风炉系统工程。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结算,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合计347,049,491元,截止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丙公司支付乙公司各项工程款总计243,535,406.54元,尚欠103,514,084.46元。 乙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5日、2013年1月3日、2013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2月12日多次致函甲公司催要工程款,在这些函件中均主张“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并且这些函件均有甲公司单位加盖公章签收。 甲公司承认乙公司在六个月内向其公司发过公函,即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发过公函,针对2016年12月12日的紧急公函,在这个公函中乙公司主张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甲公司对《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表示知道。 另查明,乙公司系甲公司债权人,因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依法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17年3月21日,乙公司收到管理人向乙公司送达的债权编号为32号的《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乙公司就该《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将债权中的103,514,084.46元债权性质确认为“具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017年7月5日,乙公司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异议答复函》。该《答复函》对乙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对乙公司主张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为甲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再审法院认为,一是,案涉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客体。乙公司从2009年开始陆续承建的甲公司的项目中大多属于冶金建设工程,乙公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为冶炼企业经营性设施及设备,而上述设施及设备均不宜进行折价或拍卖,否则造成钢铁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二是,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六个月的保护期限。 乙公司承建的甲公司相关工程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陆续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本院庭审中乙公司确认2013年8月15日系其认定的竣工日期,而上述工程双方结算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乙公司均未依据《最高院批复》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乙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明确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乙公司虽曾多次发函,但并不能构成该期限中止或中断,故乙公司主张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诉求,因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提醒 一、承包人应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承包人应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请求法院依法拍卖两种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不能通过发书面函件形式行使优先受偿权,以该种方式催要工程款并不会导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终止或中断。(《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三、承包人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18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四、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先进行催告,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五、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收到一定的限制:一是优先受偿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二是对不宜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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