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执行中,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的,需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本案仅凭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书》,而无支付对价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债权真实转让。
案例索引
《徐红伟仲裁其他执行案》【(2020)沪执复124号】
争议焦点
转债变更执行人需之审查债权转让支付对价符合申请条件?
裁判意见
上海高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中,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的,需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前提。本案中,林丹榕虽书面认可笨笨象公司取得涉案债权,然仅凭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书》,而无支付对价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笨笨象公司真实受让(2018)深仲裁字第4069号裁决书所确认的债权。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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