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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共有物分割纠纷实务案例

信息来源:资产界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7-02 17:01:15  

01 房子是谁的?

委托人王先生找到本律师时,告知其已提起物业合同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套老公房的现有承租人资格,理由是王先生认为此前变更承租人时的承诺书为虚假签名。

物业方提供的承诺书显示,在册户籍人员签名处确有肉眼可见的相似笔迹,存在冒签的可能。老公房已在动迁中,但该案子迟迟未判决。动迁组表示在未撤销现有承租人的情况下,按现承租人发放五百万的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妥。

对此,王先生着急又担忧,生怕款项发放后难追回。立即请求本律师提起共有分割之诉,并保全所有的动迁款。

为什么要保全所有动迁款呢?

王先生认为,房子是老父亲留给他的,现老父亲不在了,承租权应属自己。现有承租人是第三代且被动迁安置过,理应没有任何份额,房子所有动迁款应属于王先生一人。

根据现有的证据,本律师代理王先生提起了共有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五百万的征收补偿款由王先生享有,并详细调查了其他在册户籍的动迁安置资料组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然而开庭当天,本律师却听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02 另一个版本

作为本案被告的现有承租人小王,告诉法庭他的父亲也就是王先生的弟弟买下来了承租权。那么是跟谁买的呢?王先生的同事。

根据小王的陈述,当年王先生的单位要分给王先生另外一套房子,就把现在涉案房屋收回分配给另一职工,也就是王先生的同事。此时这位同事正急需用钱,王先生就介绍同事将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弟弟,由此后来承租人就直接做到了侄子的名下,即现在的承租人小王。另外,小王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先生涉嫌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当场要求法庭移送公安侦查。

本律师听后非常诧异并立即与当事人王先生核实,其否认了这一情况,并表示都是被告小王编造的。

那小王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吗?

小王提供了一份内容为打印版的买卖合同,合同方为小王的父亲及王先生的同事,签署日期为2000年。

小王的代理律师表示,2000年打印件不像如今这样普遍,这份文件是在王先生协调下在其单位打印并签署的。小王的父亲出于对王先生和单位的信任,当场就把五万块房钱交给对方。几年后,小王一人去物业变更了承租人。如此,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从王先生的父亲直接变更成了小王。

本律师当庭从逻辑和证据方面反驳了被告小王:2000年的五万块不是小数,小王父亲未看到该同事作为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卡,也没有单位盖章确认,更未收到对方签署收条的情况下,怎么就愿意按照“买卖合同”去付款呢?既然已合法买到这套房子的承租权,为何又要假冒他人签名变更承租人?另外,承诺书的内容显示为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非小王父亲自己买下了承租权。该情况与其所表述的事实差距较大。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这套房子的动迁利益应归王先生一人所有。

这里插播一个情况:第一次开庭的法官助理在案件全部结束后告诉本律师,其在一次开完庭有跟主审法官表示原告证据充分并能形成证据链,逻辑合理。反之被告只拿了份真伪不明的合同讲了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故事。

这次开完庭之后,本案就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法庭希望王先生的单位能出面说明这套房子的情况,但是王先生告诉律师单位不愿出具其他书面的说明材料,档案室也无其他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因我方合法做了保全,动迁组自然不能发放任何款项。小王作为现有承租人拿不到任何征收款,对住房保障局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发放款项。该行政诉讼一直打到二审,最终判决驳回。

此后小王还多次上访,均无果。

03 无法想象的逆转

差不多一年后,也许是法院给了单位足够的压力,也许是小王的上访发挥了作用,王先生的单位最终愿意提供一份住房调配单,内容为单位收回了这套房子并分配给了其他职工,而那位职工就是那份打印的买卖合同上签署的名字。

也就是说——小王讲述的故事是真的!笔者被自己的当事人王先生给欺骗了!

从法律上来说,王先生确实涉嫌诈骗五百万的征收款,如果法院真的移送公安侦查,该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笔者就必然会被请去协助调查。

事已至此,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鉴于本案特殊的背景和历史:原被告双方毕竟血浓于水,也是因为家庭的各种纠葛才会产生如今的局面。笔者最终还是配合法院的工作,促成原被告达成了调解。

虽然本案并非胜诉案件,但其中的法律风险远超过大多数案件。可见,律师并不是神,无法完全掌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葛,只能依据表面的证据去寻找法律依据。

但归根结底,事实就是事实,就算有人机关算尽可以一时瞒天过海,最终还是会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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