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2015年5月李某驾驶挂靠于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川r36562货车在苍溪县铺垭梁与罗某驾驶的川h5d829摩托车(后座搭乘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未确认责任的情况下,死者方强加压力和交警附和,李某害怕判刑,迫于压力,按城镇标准赔偿死者方34万元。赔偿后交警认定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李某持有相关依据向投保的人保财险南充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损失,李某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本律师代理。
争议焦点:
死者赔偿标准到底按农村还是按城镇标准计算?
律师工作:
1、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证据;2、开庭向法院提供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务工劳务合同、工资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证明、租房合同、租金收据、房东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在城镇购房合同及收据;3、展开法庭辩论,提出死者虽为农村居民,但存在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和务工,同时又在城镇购房等客观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保险法》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复函之规定,死者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
死者虽系农村户籍,但生前在城镇生活近两年,收入亦来源于城镇,故死亡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30.57635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878元。
律师建议:
1、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先支付急需费用(抢救医疗、丧葬)外,一定等待交警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行协商其他费用;2、主张相关权利时一定要保险公司等权利人、义务人在场;3、当事人不懂法千万别舍不得请律师介入,律师是你的护航者,能把握好这个舵,为你争取最大权益,最大减小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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