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一直以来存在着几个问题:
一、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
这个问题,就是房屋被拆迁了,如果补偿协议达不成,政府也不给补偿。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当事人在起诉之前没有向政府申请补偿,政府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以一是政府没有作出过补偿决定,而且当事人直接提出补偿要求,其实是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政府的补偿方案,所以维持一审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那么,被拆迁人要求补偿,是否需要经过申请或者非要等政府下了裁决之后呢?本人的看法,拆迁补偿,这是政府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本不存在当事人需要申请能履行的。既然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那么在政府不履行的时候,当然可以直接起诉,而不需要事先申请。
这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要解决的问题。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谁才是补偿主体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判例,征收集体土地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因为土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当然也要负责该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即土管局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指定别的部门来实施房屋征收,如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甚至是村委会。或者,有时直接只有村委会出面。因此,起诉时,就不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那么容易找到被告了。法院也会以种种理由称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这是第二个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三、外嫁女的权益问题
许多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都把外嫁女排除在外。所谓的外嫁女,是指虽然已经嫁到他处,但户籍还在父母处。那么,在父母处拆迁的时候,外嫁女是否应当给予同样的拆迁安置权益?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是:如果在夫处没有享受到拆迁安置的,应当予以拆迁安置。
四、农户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建房问题。
许多地方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时,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时,都只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审批时的面积为准,超过审批面积的,一律以“违章”处理。
其实,这个问题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只有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才以“非法占用土地论”,没超过的,一律属于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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