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拿着债务人的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起诉到法院要求享受抵押权,是否受支持呢?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但未支持以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何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到黄某家中借钱,黄某同意借钱但要求有个保证,何某遂同意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于是,黄某将60000元借给何某,何某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某,在借条上写明押房产证,何某将房产证交给黄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何某仅付了一年的利息,对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多次催讨,仍未付,黄某遂将何某以及何某的妻子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黄某借给何某60000元,何某出具了借条给黄某,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某诉请何某偿还借款6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黄某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8800元,借条上注明“月息2分”,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约定,何某应当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何某已经支付了一年的利息,黄某再主张计算利息288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黄某主张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条上没有何某之妻李某的签名,黄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用于何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黄某要求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要求以何某的房屋优先受偿,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黄某主张应当以房屋作为抵押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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