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大厦*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司)股权纠纷案是广*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东国际大厦(即63层)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国投的标志性建筑。广东国际大*实业公司原有的工商登记记载,广东国际大*实业公司的股权却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有限公司(清盘中)(下称广信*业)的名下,大*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投资中方为房产公司,投资外方为广信*业;主管部门为广*国投。如果仅凭工商登记,无法正确判断广东国际大*实业公司的股权真正归谁所有。广东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房产公司没有出资,广信*业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国投。为了使大*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国投决定成立大*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广信*业作为大*公司的中外方股东。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业均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均不是合法的股东。广*国投是大*公司的实际出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确认原则,广东高院依法确认广东国际大*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归原广*国投所有。
[对外债权的追收]
1988年8月广*国投与华侨大*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下称华侨联合会)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广*国投为华侨*厦向境外银行贷款4500万美元提供担保,华侨联合会向广*国投提供反担保。华侨大*公司所借境外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广*国投予1997年4月和7月分别为华侨大*公司垫付到期借款本息322.7061万美元和1551.0961万美元,合计1873.8022万美元。广*国投代华侨*厦垫还借款后,华侨大*公司并未向广*国投偿还。华侨联合会也没有履行其约定的反担保责任。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侨大*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华侨联合会不具有担保的合法资格,其为华侨大*公司对外借款所作的反担保无效,华侨联合会应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判令华侨*厦向广*国投破产清算组清偿欠款1873.8022万美元,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华侨*厦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追收广*国投的对外债权,广东高院依法对华侨大*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多方努力,华侨大*公司、华侨联合会与广*国投破产清算组反复协商后,于2002年3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并报广*国投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同意,由华侨大*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44亿元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大*公司已于2002年3月26日前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1.44亿元给广*国投破产清算组。该案被称为“异地执行的成功案例”。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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