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侮辱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声,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加以散步,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个犯罪都提到了要求公然实施,是不是必须要求公然才能达到刑法惩戒的要求。
笔者认为,诽谤行为多数应该在公然情况下实施,因为只有造成大众所知的声势,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采用秘密的方式,天知地知的程度,不会对他人的人格及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故社会危害性就较小。但是在个别情况下,非公然实施的诽谤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一样让我们无法容忍,笔者认为也应该按照诽谤罪处理较为合适。例如:甲乙系夫妻关系。乙在单位表现优秀,进步很快。丙女系乙女的同事,但表现不佳。丙女对乙女心怀嫉妒,便向甲男写匿名信,告知乙女多次与本单位董事长丁男发生性关系才得以提升。甲男闻听异常气氛,趁乙女下班对其毒打令其招供,乙女得知真伪不忍其辱,遂自杀。案中的乙女纯属诽谤他人,其行为没有采取公然的方式,但造成乙女死亡的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以诽谤罪处置,有悖法理。
以上看出,诽谤行为不仅仅公然实施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非公然实施的行为也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当然,我们在用法律评价诽谤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界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只有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时才是刑法评价的行为。否则,不管诽谤行为是公然还是非公然,均不能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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